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
咨询时间:2007.11.07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某公司从市区搬迁到县,于2005年4月办理迁入营业执照,同月在县局办理税务登记证(非迁入登记),6月1日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市区的税务登记证7月20日办理正常注销(非迁出注销),请问该公司是否属于连续经营,只是在税务登记办理上发生错误?6月1日前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在6月1日后)能否抵扣?在市区经营期间销售货物2006年5月被退回,取得“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能否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现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额?若允许冲减,是否违反税款属地缴纳原则(原税款未在本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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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1、是否存在“连续经营”的情况,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由工商部门进行界定。发生经营地址的跨区变更,在税收方面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注销手续即可。
2、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是不能够享有抵扣资格的,因此根据您的描述,6月1日前即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销项税额。
3、根据您的描述,既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注销手续,那么原来在市区的公司与现在的县区的公司即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因此,在市区经营期间销售货物发生销货退回,应在当时办理相关销货退回的手续冲减当时在市区公司的销售收入,与现在在县区的公司没有关系,更无从冲减县区公司的销售收入。 财管家.园.fs119.net
您若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12366-1进行详细咨询。 财软联盟,fs119.net

解答时间:2007-11-08 解答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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