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异详细分析与比较(四)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外资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国税函[1999]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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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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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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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财软联盟.fs119.net

2)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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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技术创新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管 家园 fs119.net

4)软件生产企业的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6]88号、财建[2006]317号、财税[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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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外资企业培训费用可据实列支,不受比例限制。(国税函[1999]709号、财税外[1986]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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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捐赠支出 财管家园 fs119.net

内资企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方式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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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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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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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高于3%的指定比例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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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比例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财软.联盟.fs119.net

6、助研究开发经费 财软 联盟 fs119.net

内资企业: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税发[2003]70号) 财管家 园 fs119.net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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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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