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异详细分析与比较(四)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1999]273号) 财管家园.fs119.net

7坏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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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管家,园,fs119.net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国税发〔2000〕84号) 财管 家园 fs119.net

外资企业:1)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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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 财.管家园.fs119.net

3)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国税发[2003]127号、国税函[2005]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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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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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所得税前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2)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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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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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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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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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财软联盟 fs119.net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财 软联盟 fs119.net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财软联盟 fs119.net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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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1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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