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异详细分析与比较(四)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15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财管家园.fs119.net

内资企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税函[2005]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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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国税发[2003]127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1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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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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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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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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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财软 联盟 fs119.net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财,软联盟,fs119.net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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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发[200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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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财税[2006]88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外资企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国税发[200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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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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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1)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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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财软联.盟.fs119.net

b)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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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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