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办事处不能办理税务登记

时间:2006-12-07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解读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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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财软联盟,fs119.net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104号 财软联盟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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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起纳税人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国家税务总局就换发税务登记证事宜发出补充通知,重申、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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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营业执照就没有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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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明确,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财管家园,fs119.net

根据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工商局不再办理外企办事处登记。补充通知的规定意味着:由于外企办事处不能办理工商登记,也将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要办理税务登记,只能根据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的规定申请设立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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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财软联 盟 fs119.net

相关链接:外出经营的税务管理与报验要求 财软 联盟 fs119.net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称简称《证明》)。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证明》,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财 软联盟 fs119.ne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规定,省内外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保证人或者按照经营地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期向供票的国税机关缴销发票。 财.管家园.fs119.net

如果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纳税人可以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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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财.软联盟.fs119.net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财软联 盟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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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旧银行账号不登录,新账号需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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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财管家园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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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换证范围包括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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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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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地税识别码不一致的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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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国税局、地税局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在这次换证过程中将会统一,由税务机关根据编码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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