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实例——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筹划

时间:2007-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生产销售环节(金银珠宝除外),而不是流通领域或消费环节。因此,关联企业生产(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若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可以降低计税销售额,从而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

再者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由于是销售环节,只交纳增值税,不交纳消费税,故此,使整个利益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

例如:某卷烟厂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A卷烟500箱,每箱不含税价为1000元(市场价为每箱1500元)。

转移定价前应纳消费税=500×1500×40%=30(万元)

转移定价后应纳消费税=500×1000×40%=20(万元)

转移定价前后应纳消费税之差=30-2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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