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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时间:2007-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1)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非营利性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4)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6)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7)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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