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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文  号:中编办发[1997]14号
颁布日期:1997年7月14日
类  别: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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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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