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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4]10号
颁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类  别:契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分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软联盟.fs119.net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分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分公司上市前,属于股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到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财管家园 fs119.net

抄送:中国人帮保险(集团)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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