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RSS订阅 | 高级搜索 | 收藏本站 | 论坛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gdcode 注册
首页 | 财税咨询 | 税收实务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务策划 | 财税实务 | 财务研究 | 税务知识 | 财软 | 学院 | 下载 | 数据库技术 | 论坛
logo

个人独资变更个体户是否享受再就业优惠

时间:2008-08-14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问题:我原来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餐饮业,现在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变为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财管.家园.fs119.net

  答:国税函[2006]39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财软,联盟,fs119.net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财管家园 fs119.net

  财税[2005]186号: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财 软联盟 fs119.net

  提示:您可以享受财税[2005]186号文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管.家园.fs119.net

吉林地税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数据统计中!!
上一篇: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下一篇: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有何优惠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