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RSS订阅 | 高级搜索 | 收藏本站 | 论坛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gdcode 注册
首页 | 财税咨询 | 税收实务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务策划 | 财税实务 | 财务研究 | 税务知识 | 财软 | 学院 | 下载 | 数据库技术 | 论坛
logo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
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科技厅
文  号:浙财税政字[2006]13号
颁布日期:2006年7月20日
类  别: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有关税收政策延长至2007年底,或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7年。省属转制科研院所名单如下:

财 软联盟 fs119.net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中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省工艺美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子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省中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丝绸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赞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普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粮食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天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科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2.市及市以下转制科研院所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院名单,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数据统计中!!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