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
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0]21号
颁布日期:1990年2月13日
类 别:外企所得税
最近,一些省市反映: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引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凡是依照规定可以对取得使用费的外商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对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免税的,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述"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没有统一明确,各地在执行中掌握处理不一致,不便于加强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对此,经与经贸部研究,明确如下: 财软联 盟 fs119.net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说"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经贸部和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名单附后).
二,对外商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凡是按照<暂行规定>申请减免税的,都应由外商提出要求减免税的文件,交引进该项技术的公司或企业代其办理申请手续.引进技术的公司或企业根据外商要求减免税的文件提出报告,经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减免税意见后,再连同引进技术的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含外商要求减免税的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三,今后申请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税,凡是没有外商提出的书面申请,没有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审核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没有附送引进技术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资料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审批. 财管家园.fs119.net
附件:对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名单
附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审批
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汕头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局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秦皇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连云港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南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管家园 fs119.net
青海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温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湛江市对外经济发展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南省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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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0]21号
颁布日期:1990年2月13日
类 别:外企所得税
最近,一些省市反映: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引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凡是依照规定可以对取得使用费的外商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对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免税的,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述"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没有统一明确,各地在执行中掌握处理不一致,不便于加强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对此,经与经贸部研究,明确如下: 财软联 盟 fs119.net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说"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经贸部和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名单附后).
二,对外商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凡是按照<暂行规定>申请减免税的,都应由外商提出要求减免税的文件,交引进该项技术的公司或企业代其办理申请手续.引进技术的公司或企业根据外商要求减免税的文件提出报告,经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减免税意见后,再连同引进技术的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含外商要求减免税的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三,今后申请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税,凡是没有外商提出的书面申请,没有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审核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没有附送引进技术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资料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审批. 财管家园.fs119.net
附件:对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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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厦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汕头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局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烟台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秦皇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连云港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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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温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湛江市对外经济发展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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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南省经济合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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