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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时间:2007-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三、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依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税二[199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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