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92]国税发053号
颁布日期:1992年3月4日
类 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92]国税发053号
颁布日期:1992年3月4日
类 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根据集中税权,从严控制减免税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经财政部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2年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或审批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个别企业单位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财 管家园 fs119.net
四、下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得再层层下放。
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凡应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在申请报告中应附汇总表一式二份、明细表一份;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单位,还需附详细的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希望执行。 财,软联盟,fs119.net
抄: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编者注:国税函[2004]940号中明确规定,本文件于2004年7月1日起废止。)
财管.家园.fs119.net
数据统计中!!
Google.cn搜索关键字:
审批 权限 通知 土地使用 城镇 税务 关于 适当 国家 减免税
Google.cn搜索相关文章:
谷歌中搜索全球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百度中搜索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谷歌中搜索www.fs119.net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Google.cn搜索相关文章:
谷歌中搜索全球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百度中搜索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谷歌中搜索www.fs119.net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精品课程推荐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8-03-22 17:36:20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2008-03-22 17:36:13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2008-03-22 17:36:36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2008-03-22 17:36:11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2008-03-22 17:36:05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008-03-22 17: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