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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92]国税发053号
颁布日期:1992年3月4日
类  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根据集中税权,从严控制减免税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经财政部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2年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或审批时,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非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一般也不予以减免税,如果确实需要给予个别企业单位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财 管家园 fs119.net
四、下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得再层层下放。 
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凡应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各地在申请报告中应附汇总表一式二份、明细表一份;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单位,还需附详细的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希望执行。 财,软联盟,fs119.net

抄: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编者注:国税函[2004]940号中明确规定,本文件于2004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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