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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地[1989]141号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22日
类  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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