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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地[1989]14号
颁布日期:1989年2月3日
类  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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