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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
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3]266号
颁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
类  别: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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