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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0]145号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8日
类  别:消费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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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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