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gdcode 注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1994]财税字第091号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26日
类  别: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数据统计中!!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精品课程推荐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