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6]141号
颁布日期:2006年11月8日
类 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财管家 园 fs119.net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现将修订后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版)》”)及《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一并印发给你们,原《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同时废止。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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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对部分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软,联盟,fs119.net
二、凡经审批(或备案)准予(或实施)减免税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减免退库的,均应按《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税额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三、在《税友2006》未正式启用前,各市、县局应依靠《税友2000》(操作层)做好各项减免税的统计,并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当年上半年和上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上年汇算清缴和上年审批数)的减免税(含备案)纸质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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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局上报的纸质减免税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局。各项费(基金)的纸质减免统计资料,比照减免税统计资料的报送方式办理。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财管家园 fs119.net
附件:
1.《营业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2.《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情况统计表》
3.《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4.《地方“四税”减免审批情况统计表》
5.《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6.《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7.《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财软联盟.fs119.net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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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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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以下简称“减免项目”)的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各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我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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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税(费、基金)减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财,管家园,fs119.net
第三条 减免项目分为报批类减免和备案类减免。
报批类减免,是指应由有权的地方税务局审定后正式下达书面批复的减免项目;
备案类减免,是指不需经过审批手续,但仍须纳入单位或个人机构(或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后续管理的减免项目。 财管,家园,fs119.net
第四条 凡依据税、费、基金有关规定应办理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等手续的,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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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单位和个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应按要求填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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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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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批权或审核权。
减免项目的审核是审批的前置行为,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送审批机关的行为。 财管家 园 fs119.net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申请的审核原则上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对受理的申请行使初审权;各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对上报的申请行使复审权。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权限内一些涉及面广、额度相对较小的减免项目的审核权授权下属税务分局、税务所行使。具体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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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应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财软,联盟,fs119.net
第二章 减免税(费、基金)的实施
第十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提交书面减免申请。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应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于权限内的申请按规定办理;对于非权限内的申请,应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本级主管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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