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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679号
颁布日期:1996年11月1日
类  别:营业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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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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