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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1995]79号
颁布日期:1995年8月11日
类  别: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财管家园.fs119.net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软联,盟,fs119.net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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