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
1.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香皂、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对子午线轮胎(外胎)免征消费税。(财税[2000]145号、财税〔2006〕33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2.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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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4、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范围总局还未明确)。(财税〔2006〕33号)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6、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91号) 财软联 盟 fs119.net
7、自2006年4月1日起,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财税〔2006〕33号) 财管家.园.fs119.net
8、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2003]266号、财税[2004]142号) 财 软联盟 fs119.net
9、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2001]176号) 财 管家园 fs119.net
10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财税[2003]86号)
二、进出口退免税优惠 财软联.盟.fs119.net
1.进口科教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国际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物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品减免进口环节消费税(国发[199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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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发[19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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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9]565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4.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国函[1997]3号)
5.接受捐赠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7]227号)
6.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财税字[199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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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消费税。 财软联,盟,fs119.net
8.转口贸易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消费税。 财软联盟 fs119.net
9.从2001年9月1日起,对进口香皂、子午线轮胎、汽车及其他用翻新轮胎,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2001]153号) 财管 家园 fs119.net
10.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的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财税[2002]81号) 财软联,盟,fs119.net
1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免征消费税。(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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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下列特定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94)财税字第31号) 财软 联盟 fs119.net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2)卷烟; 财管家园,fs119.net
(3)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 财软联盟,fs119.net
(4)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消费品。 财软联盟.fs119.net
13.下列企业的出口货物特准退免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财软联 盟 fs119.net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财软联盟,fs119.net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财 软联盟 fs119.net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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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货物外,免征消费税。(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15.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外,免征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16.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可免征消费税。 财,软联盟,fs119.net
17.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退免消费税。
18.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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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0.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21.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2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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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24.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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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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