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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税优惠政策速查表

时间:2006-07-26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范围 优惠对象 优惠内容 法律依据 税务总局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 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 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 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 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 新建房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1951]133号)、(国税函发[1997]39号) 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1951]133号)、(国税函发[1997]39号) 广东省规定 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免征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免征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经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 暂缓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 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广州市规定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 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新建的房产 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 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外籍个人翻修房产费用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 自房产翻修竣工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 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注:上述优惠政策收集截止于2006年5月,如有新规定出台,财税咨询网将即时调整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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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优惠对象 优惠内容 法律依据 税务总局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 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 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 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 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 新建房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1951]133号)、(国税函发[1997]39号) 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1951]133号)、(国税函发[1997]39号) 广东省规定 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免征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免征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经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 暂缓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 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广州市规定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机构购置或新建的房产 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新建的房产 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 自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外籍个人翻修房产费用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 自房产翻修竣工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年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 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4号) 注:上述优惠政策收集截止于2006年5月,如有新规定出台,财税咨询网将即时调整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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