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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残疾人就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分析一企业所得税

时间:2007-06-29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废止以前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前期9个月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范围,扩展到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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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限额内即征即退; 财,软联盟,fs119.net

2、营业税:限额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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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管家,园,fs119.net

本文将主要介绍2007年7月1日起,解决残疾人就业企业如何享受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试点时的税收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有: 财软联.盟.fs119.net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展到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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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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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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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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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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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增加了绝对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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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软,联盟,fs119.net

1、加计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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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即所得税前可扣除实际发放给残疾人工资的两倍。内资企业在2008年两税合并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受计税工资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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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应纳税所得才能实际享受到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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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财管 家园 fs119.net

亏损单位不享受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财管家.园.fs119.net

3、不影响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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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管家,园,fs119.net

4、按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软 联盟 fs119.net

5、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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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福利企业2007年如何过渡到新政策: 财软联盟.fs119.net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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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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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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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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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计扣除额度: 财软联盟.fs119.net

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即所得税前可扣除实际发放给残疾人工资的两倍。内资企业在2008年两税合并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受计税工资限额的限制。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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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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