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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03号政策请教

时间:2008-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21732_国税发[2006]103号政策请教
咨询时间:2006-9-299:51:03咨询人: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咨询内容:国税发[2006]103号关于“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规定,有两种解释,究竟哪一种准确? 1、自文发之日起,所有新成立的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自文发之日起,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那种理解正确,请省局答复!
答复内容: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中第二条所明确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只要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条件的”,是通过“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而“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的前提是“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条件的”,因此,按照本规定应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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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6-9-299:51:03答复单位: 河南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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