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9_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咨询时间:2006-3-229:01:56咨询人:咨询方式:今日热线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您好!2006年1月23日最新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六条对此明确如下: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2006年1月1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一、二、三、四、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财.管家园.fs119.net
答复时间:2006-3-229:01:56答复单位:
三门峡市国税局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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