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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自主研发了一个软件产品并进行了出售。我们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先征后退政策?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是指该

时间:2008-06-21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3480_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自主研发了一个软件产品并进行了出售。我们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先征后退政策?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是指该笔业务的税负还是企业的整体税负?
咨询时间:2006-7-289:13:36咨询人:咨询方式:今日热线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您单位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是针对纳税人销售的某项软件产品而言的,只有当该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其超过部分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 软联盟 fs119.net
答复时间:2006-7-289:13:36答复单位: 郑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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