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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间:2008-03-22 来源: 作者: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1995]44号
颁布日期:1995年4月28日
类  别: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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