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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06]88号

时间:2008-07-05 来源: 作者:fs119.ne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请问: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当年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结转下年是80万元还是130万元。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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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按财税[2006]88号的规定,贵公司当年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扣除这部分技术开发费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不存在结转抵扣的问题;扣除这部分技术开发费之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结转下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但财税[2006]88号文件关于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很矛盾。目前根据文件本身,我们只能如此理解。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已经在所得税前扣除了,当年有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内的应税所得弥补,不存在结转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对加计扣除的部分在以后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才是合理的。
有关财税[2006]88号文件的理解和运用,如你有权限可浏览本网站“政策分析”栏目文章《有关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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