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28号文中: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问:此处所说:二级分支机构,是如何鉴定的?依据什么文件的规定?公司是否可自行认定某个分支机构为二级还是三级分支机构?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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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没有文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理解,“二级分支机构”应是总机构直接设立、直接管理的分支机构,可能是分公司或办事处,“三级分支机构”应是由“二级分支机构”设立或总公司设立但由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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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个提问中,咨询了“某非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很低价格从原股东那里受让了公司的股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适用什么规定?是否有可能被视同为接受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