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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时间:2008-07-16 来源: 作者:qNKqEfNX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老师:
您好!
我司是05年12月27日成立的,经营期限20年,土地使用权预计在08年08月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厂房建设在09年1月开始,请问:
1、土地使用权是否摊销至08年12月,然后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在09年1月转入在建工程?
2、摊销年限按20年还是按17年零3个月摊销土地使用权呢?(我司目前还是执行的旧会计制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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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1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管家,园,fs119.net

所以,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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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制度(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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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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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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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财管家.园.fs119.net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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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先按照 50 年摊销。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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