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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灾区销售收入的问题

时间:2008-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问:我单位在四川灾区有业务收入,现决定减免部分灾区的收入。是上半年发生的,对方已经付款,现在我单位该如何做业务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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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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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对方单位并没有欠您司的账款,所以不是债务重组,这样来看是您司对业务单位的捐赠,那么通过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指定捐赠用途向业务单位捐赠,就应该是可税前扣除的。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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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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