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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6138_(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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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2005-01-27 08:43:35.0 咨询人: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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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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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款由代理方交纳的,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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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你单位进口的具体情况,以及税款怎样交纳。若是由代理方交纳的,代理方与你单位之间的业务具体情况请描述清楚。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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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5-01-31 17:36:24.0 答复单位: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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