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RSS订阅 | 高级搜索 | 收藏本站 | 论坛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gdcode 注册
首页 | 财税咨询 | 税收实务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务策划 | 财税实务 | 财务研究 | 税务知识 | 财软 | 学院 | 下载 | 数据库技术 | 论坛
logo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时间:2008-07-05 来源: 作者:fs119.ne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您好!
7.18日的培训课上,得知中央空调和土地使用权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要计征房产税。
麻烦告之相关法律条文的文号,在哪里可以查阅。
谢谢! 财管家.园.fs119.net

财管家,园,fs119.net


回复内容: 1)关于中央空调计入房产原值的规定,可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2)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纳税。财税地[1986]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a) 关于土地使用权,是由于会计规定土地使用权要计入房产原值:《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软 联盟 fs119.net
b) 但如果企业执行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可单独计价摊销: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并入原值征收房产税,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规定,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土地使用权还是应并入原值征收房产税。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数据统计中!!
上一篇:销售房产税务问题
下一篇:港资企业出租部分厂房是否免房产税?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