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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发票的问题

时间:2004-01-16 来源:芜湖国税 作者:小贝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咨询时间:2004-01-1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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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主题运费发票的问题
提问内容11月3日开具的运费发票,地税机关未盖章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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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4-01-1600:00:00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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