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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时间:2003-12-20 来源:芜湖国税 作者:jcty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咨询时间:2003-12-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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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主题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提问内容从11月1日是起,运输发票必须经主管地税局认定方可开具,未经地税局认定的必须于10月31日缴回。而由于地税局未通知纳税人且又未及时认定的运输发票抵扣,有没有具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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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03-12-2000:00:00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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