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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事项

时间:2008-09-27 来源:广东国税 作者:彭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主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事项
你好!我公司于2004年7月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并领取国家税务登记证,我公司一直以来都向地方税务司交纳相关的税项(企业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我公司还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某些税项吗?
提问人:彭 时间:2008-09-2715:15:45.0

回复主题: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事项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国税部门涉及的有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您的情况需经征管局依法进行判定,请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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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08-09-2811:1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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