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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减免税的法规政策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7346_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减免税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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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4/12/20051:52:07PM咨询人: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财 管家园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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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想知道有关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减免税方面的法规政策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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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一、自

2001年5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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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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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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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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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财管家 园 fs119.net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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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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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软联.盟.fs119.net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反映详细情况。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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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4/13/20059:04:38AM答复单位: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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