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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股东借款税前列支利息具体操作问题

时间:2008-09-02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我公司是一家由三大股东于2005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一国有水力发电企业整体产权后成立的新公司。购买企业整体产权总价款9500万元,资金来源由三部分组成:1、成立新公司股东注入资本金5000万元;2、2005年5月,银行借款2500万元,利率6.498%(按照基准利率下浮5%);3、2005年5月,不足部分的价款2000万元按照各股东出资比例向各股东借款(未确定借款期限),并自行约定按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基准利率6.12%上浮50%即9.18%计算。请问,企业向股东借入的2000万元应按照6.498%还是9.18%利率或者是其他方法计算准予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利息支出金额。
  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07/09/21 回复: 您所提交这个问题,属于具体操作上的事宜,现已交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理。
  请贵局能否及时回复,并希望不要层层发给下级税务机关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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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李息 时间:2007-10-02 08:55:11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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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企业是为关联关系,企业向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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