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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支付利息的问题

时间:2005-01-01 来源:河南国税 作者: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这里所指的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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