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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款能否税前扣除?

时间:2008-01-01 来源:河南国税 作者: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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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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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才能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通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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