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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时间:1970-01-01 来源:广东国税 作者:刘先生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主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2008年在经济特区新设的企业在2008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并在2009年或之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在成立一年以后方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该企业的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开始执行时间是2008年还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 财软 联盟 fs119.net
提问人:刘先生 时间:2008-09-2810: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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