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我在网上查到的2006年的规定,请问现在这个减除额是否已变,咨询当地税局时,答复是“好象已经调整到1600”
咨询人:韦丽敏 时间:2008-01-22 08:42:27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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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你好,现在生效的法律: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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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段保清 时间: 2008-01-22 08:50:56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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