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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

时间:2006-08-21 来源: 作者:cnivt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深圳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在广州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该机构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该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管是否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 a)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b)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深圳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在深圳汇总纳税,并按深圳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根据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但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应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63号)规定,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可在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再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外地设立分厂进行生产制造,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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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在广州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该机构从事产品的销售业务。该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管是否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 a)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b)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深圳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在深圳汇总纳税,并按深圳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根据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但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应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63号)规定,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可在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再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外地设立分厂进行生产制造,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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