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进行调整,调整之后,各类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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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由180天延长为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
旧规定180天: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6]188号、国税发[2007]123号、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出口企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或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财软.联盟.fs119.net
新规定210天:从2008年6月1日起,上述企业出口货物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的期限,由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延长到210天内。 财软联盟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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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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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限延长,不适用远期收汇出口货物,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财管家,园,fs119.net
根据国税发[2006]168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应按照汇发〔2003〕91号文第十九条及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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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核销单 财管家园 fs119.net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财软 联盟 fs119.net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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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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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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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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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财管家 园 fs119.net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函[2007]1150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为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财软联,盟,fs119.net
相关链接:《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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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定180天: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6]188号、国税发[2007]123号、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出口企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或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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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上述期限延长,不适用远期收汇出口货物,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根据国税发[2006]168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企业应按照汇发〔2003〕91号文第十九条及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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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财管家.园.fs119.net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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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财.软联盟.fs119.net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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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函[2007]1150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为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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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调整》。 财管家园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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