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很常见的事情,一般很少收取利息,不收取利息也不确认收入纳税,但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若不收取利息,或者少收利息,就会有补税罚款的风险。
另外,税务机关在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按规定实施双向调整,而不是只调整增加,不关另外一方是否调减。
广州一企业就因为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少收利息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补税罚款200多万元。
案例:
2007年,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某实业公司与A公司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其中该实业公司通过现金和实物投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1%。随后该实业公司又与新成立运输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该实业公司提供价值5000多万元的运输车辆,视同借给新成立运输公司的贷款,还款期为3年。在此后几年中,该实业公司收取利息200万余元,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少计收利息500多万元。因此,该实业公司被查补税、费及滞纳金、罚款共计200多万元。 财.软联盟.fs119.net
分析:
该实业公司少收利息就要补税,就因为他与运输公司是关联方。根据国税发[2004]143号文规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为关联企业。该实业公司出资额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1%,显然构成关联关系。国税发[2004]143号文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及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实业公司少收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合法的,关联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的时候,需要注意少收、不收利息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风险。但在本案中,还有几点值得其他纳税人特别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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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实业公司补税,但对其给予滞纳金、罚款的处罚是不合理的。目前,根据税收征管法、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关联交易的税务法规的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但没有规定对关联交易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广州*洁,对关联企业免息提供资金被补所得税8千多万,并没有对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财.管家园.fs119.net
2、税务机关在对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时,一方调增应纳税所得,同时另一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税务机关在稽查中,一般只管对一方调增应纳税所得要求补税,不管另一方是否做相应的调整。这就需要企业了解税法,主动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实际上一方调增,另一方相应调减,对集团企业整体纳税并没有影响。 财软联,盟,fs119.net
根据国税发[2004]143号文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财管家园.fs119.net
1)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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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企业发生关联交易,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补税的风险,在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征管力度,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税务机关最敏感的问题。同时,企业需要把握关联交易的税收征管政策,善于利用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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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很常见的事情,一般很少收取利息,不收取利息也不确认收入纳税,但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若不收取利息,或者少收利息,就会有补税罚款的风险。 财软联 盟 fs119.net
另外,税务机关在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按规定实施双向调整,而不是只调整增加,不关另外一方是否调减。 财管家.园.fs119.net
广州一企业就因为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少收利息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补税罚款200多万元。
案例: 财软联 盟 fs119.net
2007年,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某实业公司与A公司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其中该实业公司通过现金和实物投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1%。随后该实业公司又与新成立运输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该实业公司提供价值5000多万元的运输车辆,视同借给新成立运输公司的贷款,还款期为3年。在此后几年中,该实业公司收取利息200万余元,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少计收利息500多万元。因此,该实业公司被查补税、费及滞纳金、罚款共计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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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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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业公司少收利息就要补税,就因为他与运输公司是关联方。根据国税发[2004]143号文规定,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为关联企业。该实业公司出资额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1%,显然构成关联关系。国税发[2004]143号文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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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及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实业公司少收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合法的,关联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的时候,需要注意少收、不收利息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风险。但在本案中,还有几点值得其他纳税人特别关注的地方: 财.软联盟.fs119.net
1、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实业公司补税,但对其给予滞纳金、罚款的处罚是不合理的。目前,根据税收征管法、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关联交易的税务法规的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但没有规定对关联交易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广州*洁,对关联企业免息提供资金被补所得税8千多万,并没有对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财,管家园,fs119.net
2、税务机关在对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时,一方调增应纳税所得,同时另一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税务机关在稽查中,一般只管对一方调增应纳税所得要求补税,不管另一方是否做相应的调整。这就需要企业了解税法,主动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实际上一方调增,另一方相应调减,对集团企业整体纳税并没有影响。 财管,家园,fs119.net
根据国税发[2004]143号文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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