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后有关税收政策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收藏 | 投稿
  

9516_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后有关税收政策 财管家,园,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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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7/11/20059:33:23AM咨询人: 咨询方式:网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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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为一户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于10月份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性质为个体.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我要求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并提出本企业营业执照为集体,应为集体企业.故税务机关又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个体税务登记未注销),于10月底进行认定,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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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生效.我于11月份又到税务机关以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个体)代开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现在说我此时已为一般纳税人,应补缴7%税款.请问具体政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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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你好,你企业

11月1日 财 管家园 fs119.net

已为一般纳税人,享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按规定要开具专用发票,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另外,一个企业不能同时拥有两个税务登记证,由于你的表述不是很清楚,请你拨打电话0398-12366以方便我们为你做更详细的解答。 财软联盟 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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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7/11/20053:23:08PM答复单位: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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