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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与国税函的区别和法律效力

时间:2008-06-20 来源: 作者: 【字体: 减小 增大点击: 收藏 | 投稿
  
国税发与国税函的区别和法律效力
咨询时间:2007.08.21 咨询人:匿名
问题描述:

在税收政策中,遇到两个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行文机关一个是[国税函]一个是国税发,请问:(1)行文机关函是法规司的文件、国税发是办公室发的文件我们这样认为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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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效力上,函和发有什么分别?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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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中规定:“国税发”与“国税函”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发布的政策法规文件,只是根据发文字号的不同,分为“国税发”与“国税函”,在法律效力上,二者没有区别。 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订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财管 家园 fs119.net

解答时间:2007-08-22 解答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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