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同时,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软联盟.fs119.net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以上规定,经过调查核实若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应属于偷税行为。既然主管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查处的是2006年少计收入,那么应补缴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财软联,盟,fs11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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